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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12    来源:管理员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1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洋工程学院教学实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社会培训及校属产业等工作所使用的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内对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审批、采购、储存、领用和对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全过程监控制度,涉及监督管理使用的各有关部门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建立采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或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帐、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由各单位及责任人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1、实训中心负责实验室在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与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和制剂的处理。
        2、实训中心负责受理危险化学品申请、审批、采购、储存、保管、发放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值班人员安排及有关人员出入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日常管理。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申请人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作人员(采购、保管、运输、领用人员)必须经过有关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由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安全操作证》,或是具有一定技术等级的专业人员,否则不得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作。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有造成环境污染的现象存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的防范器材及水源。
       第八条 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相关部门应发出立即停止使用的通知,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第九条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有拒绝和阻挠现象的发生。
第二章  申购管理
        第十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的申购,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学院统一申购制度。
第三章 领用和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制,坚持专人领用,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实训中心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账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账物、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使用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领用剧毒品时必须有领用监督人到场,坚持“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管理,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定期核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和落实措施。
        第十六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务必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领取危险化学品后应及时返回实验室或使用地点,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到别处办理其它事情,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场所。
        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指导老师必须向学生讲清楚操作规程、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整个实验过程,要加强巡视和指导,实验结束后必须做好危险化学品残留物清理工作,严禁学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和在实验过程中打闹嘻戏。
        第十八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必须通过学校的正常渠道,严禁私自购买、运输、携带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处置
        第十九条 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对于多余的危险化学品及制剂必须集中妥善保管并及时交回,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条 盛放过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在实验结束或生产任务完成后要妥善清洗解危,或已做过实验(工作)而仍有危害性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属性进行解危处理,对于属性一时难以确定的残留物、制剂,应集中存放,严禁任意丢弃,否则,将追究由此而引发的事故的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由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妥善储存,容器外加贴废弃物品标签,容器封闭可靠。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制剂的处理,使用人应向实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校保卫处获准后,由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日照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洋工程学院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